紀律行為準則

【第一條】  目的
中華民國擊劍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為促進擊劍運動健康發展方向,推動公平競賽環境,厚植擊劍運動產業運作基礎,適當處罰違背運動道德行為者,充分保障選手、教練、裁判、觀眾及參與擊劍賽會與相關活動之人員(團體);建構保護選手身心健康,促進擊劍比賽技術水準提升,並使擊劍比賽更具觀賞性。針對違反國際總會及本會各項規約,制訂本紀律守則。
【第二條】 原則
1.違規違紀行為之處罰,應遵循獨立、公平、公正、處罰與教育共同結合之原則。對違規違紀行為者,由紀律委員會參考國際總會相關規則做出處罰。
2.如同時涉及違反國家相關法律者,應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如未能及時處理,列入後續追訴權。
【第三條】 適用範圍及對象
1.本會主辦之各級比賽及擊劍運動相關之活動。
2.參與本會主辦之各級比賽及擊劍運動相關之活動人員及所屬組織團體;人員含括選手、教練、裁判、隊職員、觀眾及賽務人員(行政、競賽、場地及志工)等。
【第四條】 違反事項認定
1.違法、行為不當或有危害各項擊劍相關活動,而有傷害本會信譽情事。
2. 於公開場合(含網路)擅自散佈或轉載不實或未經查驗而有傷害本會信譽情事。
3. 蓄意破壞比賽器材設備等情事。
4. 國家代表隊、培訓隊及儲訓隊成員,言行不當而有傷害本會信譽情事。
5. 國家代表隊教練及選手於參賽或培訓期間,如有發生「國家代表隊教練與選手選拔培訓及參賽處理辦法」第十四、第十五條之情形,依該辦法處理之。
【第五條】  審議 
1.由本會秘書處、各委員會或由2名(含)以上理監事聯名提案,召開紀律委員會審議。
2.審議案件應由秘書處整理備齊相關書證,於審議期日7天前送達紀律委員會。
3. 紀律委員會以書面審議為原則,必要時得通知各關係人到場說明。
4.紀律委員會審議之決議以出席委員會過半數之表決為之。
5.審議決議經理事長同意後,本會依程序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後執行。執行得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由本會送達各關係人或視情形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範辦理公告於本會官方網站。
6.違反本會紀律之行為且屬累犯者,本會得衡情就紀律委員會確定之審議決定資料,函送受處分人其相關服務單位酌參。
【第六條】  罰則
1.情節輕微者,處以訓誡、書面警告、停權或禁賽1年以下。
2.累犯或情節重大者,處以停權或禁賽1年以上,2年以下。
3.情節重大且難以宥恕者,處以終身禁賽。
4.違規違紀如有涉及刑事犯罪者,由秘書處委請律師提出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