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08月27日第八屆第八次理監事聯席會議修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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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 目的: 為積極準備參加國際賽事,選拔優秀選手,代表我國參加比賽,爭取最佳成績,為國爭光,以提升我國擊劍水準及擊劍國際地位,特訂定本辦法。 |
貳、 | 組成方式 一、國際擊劍總會排名成績:
三、依據「全國積分排名辦法」、「全國青年、青少年積分排名辦法」最新排名前八名或通過選訓委員會推薦至多二名,經選拔賽產生之選手。 四、國家代表隊組成名額及選拔辦法,本會經報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於官方網站公告。 |
參、 | 參加選拔資格:
應具中華民國國籍外,並符合以下其中一項規定者,均需填送報名表,由本會選訓委員會資格審查後,於本會官方網站公告。
一、國際擊劍總會排名及全國排名成績: (一)成年組(須滿13歲,依國際擊劍總會規則計算): 1.國際擊劍總會最新公告世界總排名前65~100名選手。 2.取得最近12個月GP大獎賽或是A級賽,兩次進入前64名者(該次比賽參賽人數不得低於96名)。 3.本會最新公告「全國積分排名辦法」最新排名前八名選手。 4.FIE世界排名前200名或具國外比賽成績優異之旅外選手,得由選訓委員會推薦二名選手參加選拔。 (二) 青年組(須滿13歲且未滿21歲,依國際擊劍總會規則計算): 1. 國際擊劍總會最新公告世界總排名前33~100名選手。
2. 本會最新公告「全國青年、青少年積分排名辦法」青年積分最新排名前八名選手。
3. FIE世界青年排名前200名或具國外比賽成績優異之旅外選手,得由選訓委員會推薦二名選手參加
選拔。 (三) 青少年組(須滿13歲且未滿18歲,依國際擊劍總會規則計算):
1. 本會最新公告「全國青年、青少年積分排名辦法」青少年積分最新排名前八名選手。
2. 具國外比賽成績優異之選手,得由選訓委員會推薦二名選手參加選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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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 |
選拔方式
一、 遴選具選拔資格之選手進行比賽,並依據各國際賽事之名額,選出國家代表隊。
二、 各項獲得選拔資格選手,先進行初賽5點全循環比賽,接著依全循環成績取八前名進行首輪單敗淘汰賽,淘汰賽前兩名選手當選國家代表選手,前兩名名次需賽出。
三、 首輪單敗淘汰賽八強未入選選手,依初賽全循環比賽排名結果,進行次輪單敗淘汰賽,依名額選出名次排序,為國家代表隊選手。
四、 選拔成績於本會官方網站公告。
五、 選拔賽競賽規程須經選訓委員通過後,陳理事長核准,並函送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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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
入選選手應遵守本會教練選手管理要點各項規範:
一、 選手須依據本會「教練選手管理要點」配合實施訓練,未配合集訓計畫之選手,將依據管理要點召開紀律或選訓委員會會議審議。
二、 無法配合參加前款之集訓計畫或比賽選手,應於集訓及比賽前以書面提送選訓委員會審議,選訓委員會得依其書面資料審核。
三、 因突發事故而無法參加集訓或比賽時,選訓委員會有權取消其代表隊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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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 本辦法經選訓委員會會議通過,提報理事會並陳請理事長核准後,並函送教育部體育署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本辦法經112年10月27日教育部體育署臺教體署競(一)字第1120042510號函備查通過,公告後實施。...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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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如附件,亦更新於各類辦法->本會法規->國家代表隊選手產生辦法。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