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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3-06-27
發佈日期 0000-00-00
標題 公告 教育部112年3月31日修正發布「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教 練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內容 為建立運動教練(下稱教練)培育制度,教育部業於107年5月28日訂定發布本辦法,惟考量教練從事指導等工作如有性侵害等不當行為,對選手影響重大,為避免其透過申請教練資格之檢定取得教練證,教育部業於112年3月31日修正本辦法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明定終身不得申請教練資格之檢定及於3年或議決1年至4年期間不得申請教練資格之檢定事由(第4條及第4條之1)。
二、特定體育團體(下稱體育團體)辦理教練資格之檢定時應查詢申請者有無不得申請之事由;並應就已取得教練者辦理定期查詢(第4條之2)。
三、申請教練資格之檢定者除檢附相關資料,應填具無第4條及第4條之1規定情事之書面具結(第5條)。
四、已取得教練證者有第4條或第4條之1規定事由,應註銷其證照,並於終身或一定期間不得再次申請(第13條)。
附加檔案 533-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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