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練績效獎勵辦法

  依據:九十六年元月二十七日第九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頒布
壹、 目的:
為鼓勵擊劍教練,積極發掘、培育與訓練優秀選手,參與國際比賽為國爭光,擬定本辦法。
貳、 獎勵績效教練類別:
  1. 啟蒙教練:
    為最初發掘與引導訓練獲得國際比賽獎項選手之 初始第一年教導的教練,時間超過 6個月者 稱之,此一名單由選手於參賽前自行填報,教練人數以 2人為限。
  2. 階段教練:
    負責獲獎選手運動訓練指導工作,其時間介於啟蒙與獲獎間之各階段教練稱之,其接受該教練訓練時間應持續在半年以上,其間斷時間不得累計,則始得稱為階段性教練,階段性教練須具備B級以上教練資格,此一名單由選手於參賽前自行填報。
  3. 指導教練:
    負責該獲獎選手比賽期間及賽前集訓之運動訓練指導工作者稱之為指導教練(含助理教練),此一名單由選手與協會共同提列,而以協會提列名單為主,選手提列名單為輔。
參、 各階段教練績效獎金分配比例:所謂獎勵金以本協會核發之獎勵金為主,若為國家所核發之獎勵金,則依國家之頒發要點行之,本協會為獎勵績優教練之比例分配如下:

啟蒙教練獎勵金:為本次獎勵金全數之 15%,由表列之教練平均發給。
階段教練獎勵金:為本次獎勵金全數之 55%,由表列之教練平均發給。
指導教練獎勵金:為本次獎勵金全數之 30%,其中主要負責訓練該獲獎選手或團體之教練20%,助理教練10%。
肆、 選手獲得國手資格,即由選訓委員會當場召集選手告知各階段教練之意義,並發交空白之有功教練表格由其填寫,於出國或比賽前 10日繳回,由選訓委員會及秘書處負責審核之責,發現疑義必須於賽前確定,比賽開始不得更改。若有教練威迫選手作不實的登錄,移紀律委員會處理。
伍、 本辦法經理事會議通過後報請理事長簽核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