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九十六年元月二十七日第九屆第二次會員大會頒布 | |
壹、 | 目的: 為鼓勵擊劍教練,積極發掘、培育與訓練優秀選手,參與國際比賽為國爭光,擬定本辦法。 |
貳、 | 獎勵績效教練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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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 各階段教練績效獎金分配比例:所謂獎勵金以本協會核發之獎勵金為主,若為國家所核發之獎勵金,則依國家之頒發要點行之,本協會為獎勵績優教練之比例分配如下: 啟蒙教練獎勵金:為本次獎勵金全數之 15%,由表列之教練平均發給。 階段教練獎勵金:為本次獎勵金全數之 55%,由表列之教練平均發給。 指導教練獎勵金:為本次獎勵金全數之 30%,其中主要負責訓練該獲獎選手或團體之教練20%,助理教練10%。 |
肆、 | 選手獲得國手資格,即由選訓委員會當場召集選手告知各階段教練之意義,並發交空白之有功教練表格由其填寫,於出國或比賽前 10日繳回,由選訓委員會及秘書處負責審核之責,發現疑義必須於賽前確定,比賽開始不得更改。若有教練威迫選手作不實的登錄,移紀律委員會處理。 |
伍、 | 本辦法經理事會議通過後報請理事長簽核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